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九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九条 乡统筹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全体农民所有,主要用于本乡民办公助事业,不得混淆和改变乡统筹费的集体资金性质和用途。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