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八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八条 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商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本乡范围内的村提留预算方案,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讨论通过后的乡统筹费预、决算方案,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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