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六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六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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