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七条 村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备案。讨论通过的预、决算方案,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提留的收取和使用实施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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