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
第五章 灌溉排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田水利条例 第五章 灌溉排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国家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节水灌溉设施,采取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购买节水灌溉设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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