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 第五章 灌溉排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田水利条例 第五章 灌溉排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规划建设商品粮、棉、油、菜等农业生产基地,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发展高耗水作物;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