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
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农田水利条例 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农田水利工程水量调度涉及航道通航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有关规定。
农田水利工程水量调度涉及航道通航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