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 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农田水利条例 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