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农田水利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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