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章 农药使用

第三十七条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章 农药使用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农药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