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章 农药使用 第三十五条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章 农药使用 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