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药生产

第二十三条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农药生产 第二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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