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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