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十四条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十四条 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