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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