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0-11-29 共 146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 第二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 第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第四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 第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 第七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 第八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 第二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 第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第四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 第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 第七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 第九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 第十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发展。 第十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第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第十二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第十二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第十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第十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第十四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 第十四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 第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六条 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 第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六条 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 第十七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 第十七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 第十八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 第十八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 第十九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 第十九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 第二十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条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 第二十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条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 第二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 第二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 第二十二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二十二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三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 第二十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三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 第二十四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 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 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 第二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 第二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 第二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 第二十七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七条 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第二十七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七条 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第二十八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八条 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 第二十八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八条 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 第二十九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第二十九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第三十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三十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 第三十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三十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二条 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 第三十二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二条 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 第三十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三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 第三十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三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 第三十四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四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三十四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四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三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 第三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 第三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 第三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 第三十七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 第三十七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 第三十八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八条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三十八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八条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十九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十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四十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一)含有本... 第四十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四十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一)含有本...

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第四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第四十二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 第四十二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 第四十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 第四十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 第四十四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四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条... 第四十四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四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条... 第四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五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的内容。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其进口... 第四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五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的内容。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其进口... 第四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六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四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六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七条 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第四十七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七条 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第四十八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八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 第四十八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八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 第四十九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 第五十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 第五十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 第五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一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一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版单位综合评估办法,对出版单位分类实施综合评估。 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和进... 第五十二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版单位综合评估办法,对出版单位分类实施综合评估。 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和进... 第五十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 第五十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

第七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五十四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五十四条 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五十四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五十四条 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五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五十五条 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二)对弘扬社... 第五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五十五条 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二)对弘扬社... 第五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五十六条 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 国家对在少数民族地区、... 第五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五十六条 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 国家对在少数民族地区、... 第五十七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五十七条 报纸、期刊交由邮政企业发行的,邮政企业应当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发行。 承运出版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对出版物的运... 第五十七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五十七条 报纸、期刊交由邮政企业发行的,邮政企业应当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发行。 承运出版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对出版物的运... 第五十八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八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九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 第五十九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七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 第六十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 第六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 第六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 第六十二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第六十二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第六十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第六十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第六十四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走私出版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走私出版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 第六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 第六十六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 第六十七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第六十七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第六十八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 第六十八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 第六十九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 第六十九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 第七十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 第七十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 第七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 第七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 第七十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 第七十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