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四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四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