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四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四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出版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