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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