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三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委托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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