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四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