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四十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四十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
(二)非法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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