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