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三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出版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