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出版管理条例
›
第四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
← 查看《出版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