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