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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