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