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