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