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