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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