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