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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