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