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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