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扶持兴办各种形式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领导,把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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