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1990-11-22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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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承... 第三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扶持兴办各种形式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 第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下列税收优惠: (一)新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 (二)免税期满后,... 第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在开办条件、物资供应、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予以支持和照顾。 第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保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和... 第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安置效益和经...

第二章 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八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八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 第九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对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 第十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

第三章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第十一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简称主办或者扶持单位,... 第十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第十二条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本单位职工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担... 第十三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的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职工被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聘用后,仍保留其在原单... 第十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第十四条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对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资金、设备等,应当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除下列情况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按国家有关城镇集体... 第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责任制,但任何一种生产经营责任制均应当以安置待... 第十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灵活方便、合同管理、骨干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自主选择用工形式。... 第十八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八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有条件地适当安排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的富余人员在本企业就业... 第十九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地确定适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的工资和... 第二十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对职工个人出资可以实行付息或者分红的办法。企业盈利,按一定比例付息或者分... 第二十一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由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企业具备偿还能力时,可以逐步偿还个人出资。 第二十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建立待业保险制度。保险基金提取办法和保险项目... 第二十三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健全财务管理,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机关和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的,其上级... 第二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程序规定的,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有明文规定者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政策和法规。 第二十八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