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除下列情况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按国家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四)所规定的情况;
(二)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主办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其厂长(经理)人选可以由主办单位提出,由主办单位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共同确定。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在厂长(经理)任期内,无法定理由,主办单位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均不得擅自对厂长(经理)予以罢免或调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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