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灵活方便、合同管理、骨干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自主选择用工形式。从业人员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期间应当计算工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