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责任制,但任何一种生产经营责任制均应当以安置待业人员作为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