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对职工个人出资可以实行付息或者分红的办法。企业盈利,按一定比例付息或者分红;企业亏损,在弥补亏损之前,不得付息或者分红。付息或者分红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