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由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企业具备偿还能力时,可以逐步偿还个人出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