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建立待业保险制度。保险基金提取办法和保险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