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程序规定的,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主办、扶持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主办、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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