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保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和向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