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