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