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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