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