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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