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