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