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化妆品经营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化妆品经营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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